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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为部分砼友对长沙混凝土事件判决结果的几点意见与建议,希望砼友有所收获。
-------------以下为文字版核心要义--------------
“生为砼人”对“长沙混凝土事件判决结果”的深思
——四川砼友 彭道成
近日‘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案宣判!’ 老板判9年! 实验室主任判7年!”新闻报道及中国混凝土行业专家委员会“长沙混凝土事件判决结果研讨会”系列报道后,心情十分沉痛、复杂和彷徨。深思之余,身为历经20余年预拌混凝土/砂浆从业的普通砼人的我总觉得有必要说点什么,在此讲几点个人深思愚见,希望对今后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执业之路有所帮助。
【注:①、“沉痛”,是因为近年接连发生“江西丰城电厂”“山东绿城百合”“长沙新城”“青岛绿地”“重庆金科”“安徽阜阳”等此类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事件。②、“复杂”,是针对“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的判决结果。③、“彷徨”,是因为本地预拌混凝土行业正加速走向“衰落”。】
深思一:混凝土行业需要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2021年初,“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案宣判”不亚于一声“春雷”!惊醒了包括我们砼人在内的广大社会各界人士对建设工程领域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法制化建设的专注、讨论及思考。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负责人“不知法”、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从业人员“不学法”汇积了这声“春雷”。
深思二: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政府主管机构职能划归。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1月21日发布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但至今本单位工作地区尚未接受省、市(县)、区任何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抽查的重要原因是:相关主管部门一致默认本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的政府主管机构职能划归“住建局”而非“市场监督管理局”。
2.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住建厅2004年1月1日发布实施《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中,明确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砂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2、“四川省住建厅”2020年7月6日,发布《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中,“第1.2编制依据”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深思三:“权责对等”执法必严!
1、四川地区绝大部分预拌混凝土/砂浆民营私企现状:公司经营、生产和质量管理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都集权于“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技术总工(部分公司未设置)、或试验室主任往往质量建议权、原材料不合格否决权都形同虚设。
2、从四川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实际经营管理现状来看,由于公司管理体系的缺陷或不完善,经常发生:
1)、“原材料质量让步接收”的同时,公司最高负责人常以行政命令方式干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采取相应调配措施(大多增加单方水泥用量而增加材料配制成本)的正常质量控制活动。——原材料进场质量否决权不在“试验室主任/技术总工”而在缺乏质量意识的“材料部负责人/总经理”?!
2)、“超时混凝土被野蛮施工使用”:由于生产供应管控不当、或无生产供应应急预案、或生产厂区内的环保控制、或短期利益第一,以致于经常发生“超时混凝土被野蛮施工使用”埋下质量隐患。——预拌混凝土/砂浆拌合物质量处置权不在“试验室主任/技术总工”而在缺乏质量意识的“站长/生产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
深思四:违法必究、不合格材料供方连带责任
1、纵观全国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预拌混凝土/砂浆用主材之砂、石骨料属于产品类的建筑材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但至今,在四川范围内难以找寻一家砂石厂能提供“砂石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质量证明资料”?!
2、预拌混凝土/砂浆多名行业及专家人士早已预料到原材料质量恶化(水泥偏细、骨料品质差)给建设工程质量产生的不良影响及危害程度,并长年向相关主管部门疾呼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用原材料(尤其是砂、石骨料)的质量管控及行业协调(水泥与混凝土),但时至今日,又有几例相关信息的新闻通报?
3、2017年初始,成都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里相继普遍发生因误用所谓的“盾构砂石”“吸附絮凝剂砂石”“化工污染砂石”等引发预拌混凝土/砂浆拌合物质量异常事件。从本行业的溯源管控监管的角度来看,“不合格原材料供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砂石质量顽疾”何时休?
深思五:权责不清、出路有方
1、持续完善建设工程所有参与方内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不出厂”、“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不入模”、“不违规施工”、“不同混凝土龄期跟踪检测”的全面质量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2、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完善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总经理”等关键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权利及义务。
3、本人2007年中至2015年期间,曾8年时间根植于一家民营预拌混凝土企业——从公司成立建厂到因征地拆迁而解散。
4、2015年初至今,伴随国家环保管控政策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动政策落实、国内外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及地方监控政策的逐步贯彻,对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一分部民营私企不愿承担或无法承担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而主动或被动选择关门大吉;一部分民营私企在日益恶劣复杂的市场环境行情下顽强地撑着。期间,我因对一些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理念、质量管理及社会责任感三大原则不合,无奈频繁更换了8家民营预拌混凝土企业。
5、如若“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案宣判”未被及时纠正,真不知我们从事技术、质量管理岗位的砼人的出路在何方?
(个人愚见,望批评指正!彭工感激不尽!)
2021年4月21日/22:30 成都
天津大学李志国教授
1、高度赞扬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以法律撑业界以学术求公平的这样形式的学术讨论会。
2、会议中,天津分会张锋会长、广西分会戚淑青会长等多位专家的发言学术精谨,经验实成、从专业角度说理充分、论述清晰、法理明确、守护公平。
3、打铁还要自身,加强混凝土企业自身建设,硬根据《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是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环节,也是划分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混凝土工程质量责任的依据。
砼友 张素萍
本人在建材行业干了几十年,先在山西省建材质检中心做水泥、矿粉、粉煤灰等材料的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检测,做过化学分析及物理检测室主任,中心总工。搞过水泥生产,将近退休又在大小搅拌站做技术总工8年,在第三方工程检测实验室做技术负责人5年。亲身体会了搅拌站技术负责人的无奈!
关于长沙混凝土事件,结果只会加剧真正有技术的人员逃离混凝土企业!使得混凝土企业技术水平越来越差,混凝土行业需要集体发声,水泥企业标准修订的就充分维护了行业利益的主动权。水泥产品原来的袋重是50+-1Kg。企业很难做到,质量抽查合格率达不到100%。企业集体发声,标准修订后变为20袋总重达到1000Kg以上。基本不出现因袋重不合格的产品了。
谈一点自己的意见:
1、GB/T14902-2012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搅拌站(楼)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可以借鉴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对《预拌混凝土》标准进行修订。将产品交货检验时供需双方见证取样,压入芯片作为混凝土技术指标的见证样品,搅拌站养护到龄期检测,作为交货检验证据。
2、工地见证取样,是依据GB50204主要判断交货后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施工质量。
3、混凝土企业和水泥企业一样,对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真实有效。GB14902标准中10.3明确了提供合格证和混凝土质量评定,搅拌站的实验室应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和考核。
4、 混凝土生产、施工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要持证上岗,浇筑、振捣、养护人员也须经过培训,对于施工质量签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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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凝土行业专家委员会
中国混凝土行业专家委员会由全国各省市混凝土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组成,对行业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To: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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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砼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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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将与各位共绘混凝土行业的明天。
新媒体编辑:石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