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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业管理

EPC总承包模式(之一)

时间:2012/6/13 8:18:59 来源:中华建筑报 点击次数:6360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项目管理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其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在我国,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一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承包模式相比较体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1.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2.发包人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3.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就是说,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项目管理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其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在我国,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一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承包模式相比较体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1.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2.发包人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3.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就是说,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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