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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加水!"问题混凝土"案施工/监理获刑一年四个月!(附判决书)

时间:2021/4/30 14:45:51 来源: 点击次数:5134

日前,长沙“问题混凝土”事件中另一责任方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


判决显示:“问题混凝土”事件核心项目“长沙市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施工方,原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生产经理黄奇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同时,“问题混凝土”事件核心项目“长沙市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监理方,原深圳科宇工程顾问咨询有限公司派驻到长沙市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栋项目总监刘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此前,在长沙“问题混凝土”案中,混凝土供应商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代建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刘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随意加水!"问题混凝土"案施工/监理获刑一年四个月!(附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荣建筑公司)与长沙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万博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湘荣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道××号××期××段的工程。2018年7月20日,湘荣建筑公司任命被告人黄奇才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生产经理(负责本项目的生产、安全、质量的全面管理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018年5月,新城万博公司与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宇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由深圳科宇公司对新城国际花都C组团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理。2018年4月10日,深圳科宇公司任命被告人刘露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二、三标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项目监理部日常管理工作及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2019年2月,湘荣建筑公司资料员陈某在整理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项目相关资料过程中,发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失了13层剪力墙柱标养、14层楼面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并向生产经理被告人黄奇才汇报,被告人黄奇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凭经验认为可以等整栋楼的建设完工后再进行结构检测,未让工地暂停施工,也未按相关规定对检测报告缺失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回弹检测或抽芯检测;此外,在发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l0栋存在混凝土浇筑时随意加水的情况下,被告人黄奇才违反《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规定,未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被告人刘露在日常监理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明知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少13层剪力墙柱标养、14层楼面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以及C10栋存在混凝土浇筑时随意加水的情况,应当签发工程暂停令而未签发,且没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仍继续让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施工单位未严格对砼进行养护以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对砼随意加水等直接原因,以及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监理履职不到位等间接原因,导致发生2019年5月2日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25层爬架支座位置出现多处砼梁开裂的重大事故。经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12层以上被检测构件中,大部分剪力墙、楼面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楼面板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均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18、26层剪力墙混凝土的安定性符合要求。


另查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12层-27层已拆除重建。


再查明,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C10栋过程中,对砼进场质量把关不严,导致将不合格的商品砼浇筑到该建筑的主体结构中,造成该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对进场的砼随意加水后进行浇筑,在收到监理单位的通知后未按要求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等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监理“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C10栋过程中,在混凝土进场时未能发现进场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与其附件中的主材料编号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浇灌令上混凝土配合比签字栏中签署“符合要求”的监理意见,以及在混凝土养护未到期、强度未达标、底模未拆以及明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混凝土浇筑时加水并未退场且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在混凝土浇筑部位的报审报验表及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符合要求”的监理意见等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前,在长沙“问题混凝土”案中,混凝土供应商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代建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验室主任刘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对上述判决,在混凝土行业和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水泥内参也曾做过系列报道,如今将这起施工方和监理方的判决结果发布,能让大家对该案件了解更为全面,有何观点,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随意加水!"问题混凝土"案施工/监理获刑一年四个月!(附判决书)

判决书全文:


刘露、黄奇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湘0112刑初164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原深圳科宇工程顾问咨询有限公司派驻到长沙市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栋项目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镇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黄奇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原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生产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汝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高晓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露、黄奇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2日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11月22日恢复审理,并于同年12月4日、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露及其辩护人黎镇宇、被告人黄奇才及其辩护人陈汝超、高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0日,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刘露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二、三标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项目监理部日常管理工作及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被告人刘露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明知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少13层墙柱标养、14层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以及C10栋有混凝土注水的情况,仍继续让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致使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l0栋12层至27层主体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67317.15元。


2019年2月,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陈某在整理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项目相关资料过程中,发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失了13层墙柱标养、14层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并向作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现场生产经理的被告人黄奇才汇报,被告人黄奇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凭经验认为要等整栋楼的建设完工后再进行结构检测,未让工地停止施工;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有混凝土注水的情况,作为生产经理的被告人黄奇才违反《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规定,未制止并放任这种行为,以上因素致使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l0栋12层至27层主体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67317.15元。


被告人刘露、黄奇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露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总监,被告人黄奇才作为建设单位任命的现场生产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两人行为均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露、黄奇才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露、黄奇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露、黄奇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露的辩护人黎镇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露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性没有异议;2.本次事故的损失是多个原因所致,刘露作为该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过于自信,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系导致本案的原因之一,但被告人刘露自首、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给予刘露处以两年以下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奇才的辩护人陈汝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性无异议;2.造成本案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混凝土原材料不合格;3.涉案的两家混凝土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使得本案重大事故结果的发生无法避免;4.本案重大事故结果的发生系多因一果,但施工单位的行为参与度较小,仅起微小的作用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相对较小;5.被告人黄奇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其认罪认罚且素来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建议对被告人黄奇才按照检察院量刑意见的起点判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荣建筑公司)与长沙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万博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湘荣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道××号××期××段的工程。2018年7月20日,湘荣建筑公司任命被告人黄奇才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生产经理(负责本项目的生产、安全、质量的全面管理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2018年5月,新城万博公司与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宇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由深圳科宇公司对新城国际花都C组团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理。2018年4月10日,深圳科宇公司任命被告人刘露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二、三标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项目监理部日常管理工作及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2019年2月,湘荣建筑公司资料员陈某在整理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项目相关资料过程中,发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失了13层剪力墙柱标养、14层楼面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并向生产经理被告人黄奇才汇报,被告人黄奇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凭经验认为可以等整栋楼的建设完工后再进行结构检测,未让工地暂停施工,也未按相关规定对检测报告缺失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回弹检测或抽芯检测;此外,在发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l0栋存在混凝土浇筑时随意加水的情况下,被告人黄奇才违反《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规定,未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被告人刘露在日常监理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明知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1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少13层剪力墙柱标养、14层楼面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以及C10栋存在混凝土浇筑时随意加水的情况,应当签发工程暂停令而未签发,且没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仍继续让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施工单位未严格对砼进行养护以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对砼随意加水等直接原因,以及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监理履职不到位等间接原因,导致发生2019年5月2日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25层爬架支座位置出现多处砼梁开裂的重大事故。经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12层以上被检测构件中,大部分剪力墙、楼面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楼面板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均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18、26层剪力墙混凝土的安定性符合要求。经湖南天鉴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整改工程预算总造价金额为2767317.15元。


另查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12层-27层已拆除重建。


再查明,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C10栋过程中,对砼进场质量把关不严,导致将不合格的商品砼浇筑到该建筑的主体结构中,造成该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对进场的砼随意加水后进行浇筑,在收到监理单位的通知后未按要求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等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一、对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拾壹万陆仟玖佰捌拾叁元伍角叁分;……四、对黄奇才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捌拾捌元捌角伍分。”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监理“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C10栋过程中,在混凝土进场时未能发现进场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与其附件中的主材料编号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浇灌令上混凝土配合比签字栏中签署“符合要求”的监理意见,以及在混凝土养护未到期、强度未达标、底模未拆以及明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混凝土浇筑时加水并未退场且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在混凝土浇筑部位的报审报验表及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符合要求”的监理意见等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一、对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四、对刘露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整。”


被告人刘露、黄奇才的罚款均已缴纳。


被告人刘露、黄奇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露、黄奇才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露、黄奇才系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湘荣建筑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陈章超。湘荣建筑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三级的资质;2011年4月26日湘荣建筑公司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8年4月,湘荣建筑公司望城分公司与新城万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湘荣建筑公司望城分公司负责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道××号××期××段××室的工程施工。

(5)湘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任命黄奇才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生产经理的通知”、岗位职责,证明:2018年7月20日,湘荣建设工程公司任命黄奇才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生产经理以及“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本项目的生产、安全、质量的全面管理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等具体岗位职责。

(6)营业执照,证明:深圳科宇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13日,法人代表王苏夏。

(7)长沙新城国际花都C组团二标段施工监理合同,证明:新城万博公司与深圳科宇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由深圳科宇公司对新城国际花都C组团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理。

(8)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工资发放记录,证明:深圳科宇公司与刘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深圳科宇公司从2016年4月至2019年11月每月为刘露购买了社保并缴费且其从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每月刘露发放工资的事实。

(9)任命书,证明:深圳科宇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2019年11月20日分别任命刘露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二三标段、一标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0)混凝土试块送检时间及组数、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C10栋混凝土试块送检至拓望公司及同力公司的情况:①12层-27层送检试块中,除13层送检4组、14层送检3组外,其余楼层均送检5组,其中13层缺少1份、14层缺少2份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11)湖南同力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新城国际花都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情况说明、新城国际花都C10栋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台帐,证明:同力公司从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对新城国际花都C10栋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进行检测,总共96组,出具报告总数62份。其中十三层检测四组(1组标准养护、2组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1组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拆模);十四层检测三组(1组标准养护、2组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

(12)笔记本(陈某),证明:陈某对新城国际花都5期C10栋1至28层楼面梁板梯、剪力墙柱标养、同养、拆模的每层详细记录的情况。

(13)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监理部监理月报文件,证明:2019年1-4月监理月报显示C10栋12层-28层有登记的各层剪力墙柱、楼面梁板梯的旁站及混凝土均验收合格,监理每月见证取样的次数,均未发出暂停指令等具体监理事项,其中缺23层剪力墙柱、24层剪力墙柱、24层楼面梁板梯、25层楼面梁板梯、26层和28层剪力墙柱的旁站及混凝土验收登记情况。

(14)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监理部会议纪要文件,证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监理部召开会议,就新城国际花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及施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总结,会议均由刘露主持。其中2019年1月-4月会议纪要中,分别记载了对C10栋12、13、16、17、19、20、21层主体拆模后,即对砼质量进行检查,观感质量良好。

(15)监理日记,证明:监理日记记载了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C10栋的监理工作情况。部分监理日记缺少总监刘露的签字。日记中未记载砼质量有关内容。

(16)施工日志,证明: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C10栋的施工情况。其中2019年5月4日因爬架无法加固机位,导致作业层超出。

(17)监理通知单及照片、监理通知单回复,证明:监理单位深圳科宇公司于2019年5月2日对新城国际花都C10栋25层开裂事宜存在的问题发出监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上部结构施工,对于出现开裂部位进行结构强度鉴定等内容;施工单位湘荣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3日回复已对C10栋全面停工进行整改。

(18)旁站记录表,证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旁站记录的详细情况(2018年8月-2019年5月),其中2019年4月19日15:37分记录情况为:拓宇公司湘AG××××车次砼过干,发现工人往砼车加灌自来水的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该车次砼不合格,要求总包单位立即将该车次砼退场,总包单位未将该车次砼退场,直至浇筑完。

(19)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公安机关从周某2的手机微信聊天群“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群”中提取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4月19日周某2在微信“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群”中艾特C10栋资料员杨某说“C10砼加水,砼都抽送不了,请总包立即退场”并拍照发在群里的事实。监理人员周某2要求施工方将该混凝土退场处理,但施工方只口头回复“好的”。

(20)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证明:微信截图显示群名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群,2019年4月16日15时17分,发现C10栋混凝土有加水的情况,要求总包立即退场,并艾特C10栋资料员杨某,接着群内有人艾特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李某1,15时23分,李某1回复收到。该微信聊天的提供人为周某2。

(2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城国际花都”、“新华联梦想城”有关混凝土质量问题调查的情况报告,证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约769万元(其中12-27层主体结构建造费约630万元,拆除费约139万元)以及“湘荣公司未严格按砼施工养护方案进行养护以及作业人员随意加水”等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和“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和“监理履职不到位”质量问题的间接原因。

(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2012年5月1日起实施),证明:6.1.2规定,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证明:4.规定,对房屋建筑、每一层楼、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4.2.1规定,每次取样应至少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4.2.2规定,每组三个试件应由同一盘或同一车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2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19-201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3年5月13日发布、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证明:3.0.8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25)花都项目C10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的会议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单、结构整改设计总说明、C10栋整改施工组织设计,证明:经专家审查认为C10栋设计方案采用的加固方法可行,虽砼强度低于设计要求,可采用钢筋网高强复合砂浆薄层进行修复处理。

(2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C10栋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就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监理“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C10栋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对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拾壹万陆仟玖佰捌拾叁元伍角叁分;对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对刘露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整;对黄奇才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捌拾捌元捌角伍分。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2018年9月,周某1在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用张某的),负责相关工程的验收与监督,对施工中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下发监理通知单并向总监汇报等。该项目总监为刘露,负责查看监理日志并签字,潘某负责混泥土试块取样见证,彭某、周某2负责旁站记录。周某1跟周某2经刘露授权代张某签名。

(2)证人彭某证言,证明:2018年11月彭某受公司委派在望城区××期××段担任监理员,总监是刘露,C10栋的监理员是周某2。彭某的日常工作是混凝土浇筑旁站、监督他人或自己做混凝土试块,测量塌落度,对楼层进行实测实量,填写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巡视楼层施工。2019年1月开始C10栋的混凝土试块制作人是李某3,5月21日,因彭某把李某3用C8栋22层的试块来做C11栋19层的试块拍照发到群里,两人引发矛盾后李某3被辞退。C10栋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周某2发现了混凝土塌落度不行,混凝土加水等问题。

(3)证人周某2证言,证明:周某2就职于深圳科宇公司,于2018年9月来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C10栋任监理员,刘露是总监,负责全面监理工作,张某是总代,檀某是专监,潘某是水电专监,彭某负责11栋工地现场实测实量、混凝土试块取样见证、旁站。周某2主要负责C10栋的现场验收、旁站、填写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通知单。C10栋的混凝土试块是李师傅负责制作的,周某2会监管他,但不会全程监看。2019年4月19日下午15时,施工单位在对C10栋25层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存在违规加水的情况,周某2在现场拍了照发到工作群,要求将砼退场处理,李某1回复收到。之后周某2将情况都记录在了监理日记和旁站记录中。经刘露授权,C10栋旁站记录里都是周某2代签的彭某的名字。

(4)证人潘某证言,证明:潘某任职于深圳科宇公司,担任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的监理员,主要负责机电安装安全管理和混凝土试块取样送检(有证)。刘露是总监,负责全面工作,张某是总代,檀某是专监,彭某是监理员,公司还安排了周某2和周某1负责C10栋的现场监理。潘某在施工方做混凝土试块的时候负责旁站,但并非每次都在场。2018年9月份C10栋开工时,潘某曾取样送检,后由周某2负责,但见证人都签潘某的名(因为有证的人才能签字)。2019年5月2日上午,潘某发现C10栋爬架支座连墙杆的混凝土出现裂痕,就上报给了总监刘露,那天开始C10栋停工了。

(5)证人黄某1证言,证明:黄某1是深圳科宇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深圳科宇公司与新城万博置业签订的是一、二标段施工监理合同,这个项目一开始就只有两个标段,是因为二标的部分工程建设施工方有变动,所以在二标分出一个三标来区分。新城国际花都项目总监是刘露,张某是总代,檀某是专监,潘某、彭某、周某1、周某2是监理员。张某和檀某均未在项目上履职,只挂名。事故发生后公司在管理中发现新城花都项目监理部的资料不完善,对发现的问题未跟踪处理;区巡查看到的旁站不规范,只有一个监理员在现场浇筑和混凝土取样。刘露在监理上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在缺少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应下达停工令,对浇筑的部位进行回弹或要求做主体检测,二是对施工方加水的问题应跟踪处理到位。

(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王某是深圳科宇公司的总经理,湖南分公司在建的项目有新城国际花都、中海等,新城国际花都监理部负责人是刘露,张某是总代、檀某是专监,潘某、彭某、周某1、周某2等人是监理。王某事后才知道张某和檀某未在现场,因为开工前两人均已离职,但公司未进行备案变更。新城国际花都有两个监理项目,包括三个标段,按规定一个总监最多只能负责三个项目,但必须在第二、三个项目上设置总代。总代是总监不在现场时行使总监的职责,总监在现场则协助其开展工作。刘露作为总监负责两个项目就得在第二个项目上设总代才合法。

(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张某于2007年左右到深圳科宇公司工作,2018年离职。公司曾任命他到长沙市××小区××期这个项目上担任总代,但因开工前他已离职,并未去过该工地任职。

(8)证人檀某证言,证明:檀某于2017年5月在深圳科宇公司工作,后于2018年5月8日离职,未在长沙新城国际小区五期项目上任职。

(9)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湘荣建筑公司法人代表是陈章超,总经理万智,公司在望城区承包了新城新城国际花都5期三标的施工合同,李某1被公司派到这个标段做项目负责人,具体就是管理下面的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全负责人,听取汇报工作;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后再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负责该三标项目的有项目经理黄某2,生产经理黄奇才,安全负责人何仕,施工员杨某、邓意,资料员陈某等。现场是生产经理黄奇才负责,2019年5月7、8号李某1才从黄奇处得知缺失了几份2019年3月前的报告,在此之前他不知情。混凝土是否达标只能看检测报告,在缺失报告的情况下,正常处理应该是要对缺失报告的部位做回弹、钻芯取样做检测。4月19日C10栋25层浇筑混凝土时工人违规加水,被监理发现后通知了施工员杨某过去处理。

(10)证人黄某2证言,证明:黄某2是湘荣建筑公司的员工,从2018年8月份到望城分公司负责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C8栋、C10栋、C11栋的项目施工技术管理,以及图纸上技术施工相关问题,直接对黄奇才和李某1负责。黄某2在这个项目备案的职位是项目经理,但实际上项目经理是李某1,C10栋生产经理是黄奇才,项目的资料员从2019年2月开始是陈某。2019年3、4月份,工地负责做混凝土试块的是李某3,后来是施工员杨某在做,送检是陈某。陈某在整理文件中发现项目缺少了C10栋13、14层的部分混凝土检测报告并向黄奇才汇报,当时黄某2正好在场,黄奇才回答如果缺少了报告,后期再做回弹和结构鉴定。黄某2曾听杨某说过,有一次监理公司的人发现了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往泵车加水就通知了杨某,杨某要求工人将这一车的混凝土退场的情况。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是湘荣公司望城分公司的资料员,负责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C8、C10、C11栋土建方面的资料收集,试块送检,拿回检测报告后汇报给生产经理黄奇才。2019年2月份的时候她发现C10栋的第13层剪力墙柱和14层楼板缺失了混凝土标养检测报告,当时她就向黄奇才做了汇报,黄奇才说到时做一个回弹和结构鉴定。黄奇才要其在取样送检委托书代签了李志红的名字;有时监理方没去,她还代签过监理方潘云林的名字。经过同力公司检测的报告均合格,但是经过拓望公司检测,C10栋十八层剪力墙、柱,C10栋十九层剪力强、柱,C10栋二十五层剪力墙、柱的试块不合格。这几份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是她在2019年5月7日去拓望公司拿的,拿到报告后就和黄奇才汇报了,当时施工现场已经停工。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是湘荣建筑公司望城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湘荣建筑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陈光荣。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李某2在李某1的办公室和拓宇公司的人(好像是叫杨荣)签订了混凝土销售合同。

(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是湘荣建筑公司的施工员,2019年3、4月去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C10栋的工地做事。黄奇才是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C8栋、C10栋、C11栋项目现场总负责人。2020年5月份的时候,C10栋在27层墙柱和28层楼板施工完成后爬架上升时,杨某发现爬架护脚位置出现混凝土开裂,立即跟黄奇才和李某1汇报。4月19日监理(周某2)打电话和发照片给杨某,反应有工人在25层施工时违规加水。

(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经理是黄某2;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吴国其,项目负责人是李某1,生产经理是黄奇才。《关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段工程项目部人员的任命》的公章就是刘某盖的。

(1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某3在新城国际花都工地做了两个月的试块,在做试块的时候,基本上都是他一个人在场,做试块的地方就是工地的大门口,有时施工方和监理公司的人会经过这里,但没人过问他的工作。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刘露的供述,证明:2018年5月,被告人刘露受公司委派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二、三标项目监理部任总监。负责监理部日常管理工作及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公司虽然安排了张某、檀某分别担任总代和专监,但两人均未到项目上履职过。刘露于2018年4月、2019年2月分别安排周某1、周某2负责专监工作。塌落度的实验是由旁站监理负责做,发现问题就在工作群进行反馈。2018年9月其安排周某2负责混泥土浇筑旁站及试块取样见证,但只一个人负责,不可能全程到场进行见证。C10栋缺检测报告3份,18层、19层2份检测报告不合格,陈某均及时告知了刘露。在发现缺检测报告问题后,刘露仅口头上跟黄奇才联系要黄奇才做结构鉴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其提出的意见操作,其未将缺失检测报告以及要求施工方做结构检测的事项如实记入监理日志,更未按照法律规定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刘露在得知施工方往混凝土加水及混凝土塌落度不达标的情况时也未履行总监职责,仅由监理员自行处理,导致施工方加水的那车混凝土没有做退场处理,在现场一直浇筑完的后果。

(2)被告人黄奇才的供述,证明:黄奇才是湘荣建筑公司望城分公司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的生产经理。黄奇才在项目建设中发现过现场施工人员往混凝土中加水的现象,这是一种严重违反施工规范的行为,但其并未采取加减水剂或退场等相关措施进行制止,放任加水的混凝土随后使用在建设过程中。在对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C10栋建设过程中,黄奇才发现该栋13层和14层缺失了3份混凝土检测报告情况下,没有主动停工,并按照标准流程解决这个问题,凭经验认为可以等整栋楼的建设完工后再进行结构检测,并和被告人刘露交换了意见,刘露予以同意,后造成混凝土检测强度低于设计要求而必须对该栋12层以上的楼层予以加固修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4.鉴定意见

(1)长沙理工华建土木工程结构检测试验有限公司对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12层至27层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报告,证明:C10栋12-22层主体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中的大部分被检测构件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21层主体结构被检测剪力墙小部分构件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23层至27层主体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中的小部分被检测构件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12、13、14层不满足设计要求)。

(2)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C10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及安定性检测评定报告(C10栋17、18、24-27层剪力墙,18、19、25-28层梁、板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18、26层剪力墙混凝土安定性检测),证明:大部分剪力墙、楼面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楼面板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均不满足设计强度要求;18、26层剪力墙混凝土的安定性符合要求。

(3)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部分楼层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报告,报告编号:HD19-03-03-ZX32(SF49),鉴定意见为:混凝土抗压强度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原因系粗骨料相对用量偏少,混凝土中细骨料相对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显微硬度较低的现象;混凝土中胶凝材料质量较差,含有较多的粘土矿物和云母,未见到球状粉煤灰;混凝土中水胶比较大;现场部分混凝土浇筑时间过长,对延时浇筑部分的混凝土强度有影响等。

(4)湖南天鉴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整改工程预算编制的报告》、《关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整改工程预算造价重新按楼层计算的说明》,证明:新城国际花都五期C10栋整改工程(12层至23层)预算总造价金额为2767317.15元。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露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总监,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施工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工程暂停令;被告人黄奇才作为施工单位任命的现场生产经理,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建筑行业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767317.15元,被告人刘露、黄奇才均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系多因一果,被告人刘露、黄奇才的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诸多原因之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导致本案的原因之一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露、黄奇才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汝超提出涉案的两家混凝土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使得本案重大事故结果的发生无法避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奇才在2019年2月就已发现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失了13层剪力墙柱标养、14层楼面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但其凭经验认为可以等整栋楼的建设完工后再进行结构检测,而未按照有关规定让工地暂停施工并进行相关检测,是导致本案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露,黄奇才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露、黄奇才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查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刘露,黄奇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行政罚款45500元折抵相应罚金,剩余罚金34500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黄奇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行政罚款50188.85元折抵相应罚金,剩余罚金29811.15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暄

审 判 员  袁金平

人民陪审员  吴立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丹

代理书记员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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