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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

时间:2018/3/28 15:22:40 来源: 点击次数:11743

近日,住建部发布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详情点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小编将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进行整理,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住建部令第37号《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

负责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对我们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防范安全事故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近年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施工活动中,危大工程具有数量多、分布广、管控难、危害大等特征,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据统计,近几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中,大多数发生在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大工程范围内。为切实做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努力减少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从根本上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部研究制订了《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负责人: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我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3个方面问题。

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

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

《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负责人:《管理规定》共7章4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和范围。《管理规定》明确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考虑到危大工程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管理规定》没有详细列出,我部将另行制订配套文件予以明确。

2)强化危大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责任。《管理规定》系统规定了危大工程参与各方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等,进一步健全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

3)确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制度。《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

4)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管理规定》对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要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等,并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监测和组织验收等方面要求。

5)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

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是贯彻“隐患就是事故”思想,有效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力手段。《管理规定》共有11条罚则,对危大工程参与各方违法违规行为分门别类明确了处罚措施。要强调的是,除了对违法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外,对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4类性质严重、危害性大的行为,同时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具有强大威慑作用。

《管理规定》有效发挥促进作用

负责人:《管理规定》细化和完善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以部门规章形式予以明确,使这项工作有了更加充分和权威的法律依据。通过实施《管理规定》,能够显著增强全行业对危大工程的重视程度,促进危大工程参与各方严格履行安全责任,提高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风险。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管理规定》的实施为契机,推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1)要抓好宣传教育,深入基层、企业和一线,大力宣传《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和要求,着力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

2)要抓好制度建设,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和手段创新。

3)要抓好监管执法,加强依法治理,对各类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严格落实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强化惩戒震慑。

近期,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排查危大工程安全隐患、严格执法作为治理的主要内容,以推动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定》。

另外,住建部令第37号与建质[2009]87号有何更严格的规定?请参考以下变化分析对比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分析比较表

序号

过去

现在

变化分析

1

建质[2009]87号

住建部令第37号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过去有明显“规范专家论证程序”和“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现在淡化了这一管理要求。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现在另行规定,没做明确规定。

4

——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

5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6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注第十二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过去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现在没有明确。

7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过去没有强调“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在规定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8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在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9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见”。

10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1

——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过去没有关于第三方监测管理要求,现在明确了第三方监测管理要求。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过去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现在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12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过去没有设置法律责任条款,现在增加了法律责任专项章节。

来源:中国建设报,安全论坛,施工技术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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