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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时间:2012/4/21 9:41:01 来源: 点击次数:7943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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