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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天津两项建筑业法规9月1日施行

时间:2012/4/21 9:36:12 来源: 点击次数:6823

    摘要: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两项条例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
  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两项条例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建筑业劳务人员身份,并建立用工档案,如实记录建筑业劳务用工情况。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活动负总责,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双方也可以约定按日支付,不得截留、克扣。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开设建筑业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劳务用工工资。根据《条例》,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截留、克扣劳务用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截留、克扣工资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从工程进行的各个环节上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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