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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时间:2012/4/21 9:34:44 来源: 点击次数:708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四届63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和搅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砂浆。

  本通知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等的普通预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负责《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现场搅拌砂浆,同时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各个环节予以监督检查,并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评定条件。

  三、预拌砂浆企业的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市辖三区初步规划建设3—5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置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凡进入本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并实行预拌砂浆产品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会同物价部门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指导信息。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遵守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有关规定,依据指导价格,办理工程预、决算。

  六、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市物价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可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预拌砂浆运输车及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拥有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

  八、预拌砂浆加工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填报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或施工单位与具有合法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供应合同。

  十、市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环保监督管理。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十二、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按《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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