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导致的赔偿问题
【法务咨询】
我方承包了一个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业主使用已经近一年,但是业主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现我方起诉业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而业主起诉我方要求履行维修义务,并且要求我方承担停业维修期间的营业收入损失。因我方没有资质,当初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我认为我方只能承担维修义务,对于间接损失我方可以不承担。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律师答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你方虽无施工资质,但工程已做完并投入使用,证明发包方对工程质量已认可。起诉业主支付拖欠工程款是正当的,符合法律规定。业主起诉你方要求维修,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因为你方没有施工资质,也不具有维修的能力。从法律上来讲,因合同无效,你方没有维修义务。虽然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我认为,维修费可以从业主应支付给你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停业维修期间的营业收入损失,如果确由你方原因导致停业维修的话,营业损失也是应该赔偿的,这也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
你方没有施工资质承包工程,存在过错;业主明知你方没有资质,还发包工程给你,也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本案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经营损失应由双方按照过错大小分担。
如前所述,包工头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包工头只能是实际施工人,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这两条规定均不适用于包工头。因为《建筑法》意义上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均不包括包工头,所以包工头没有合同义务。包工头虽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