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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文件加强保障房质量安全监管

时间:2012/4/21 9:28:37 来源: 点击次数:6117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了2011年第一季度自治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在督查组随机抽查的20个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不少保障房建筑质量堪忧。部分保障性住房被查出存在砌筑质量不高、使用“瘦身”钢筋、安全隐患较多、材料报验和工序验收把关不严、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等问题。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参建各方责任

  《通知》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招标工作,严格监管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近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被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整改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投标。坚决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鼓励业主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工前,应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严禁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杜绝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要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勘察单位要提高勘察质量,不得偷工减料、虚报进尺,否则从重追究责任。设计单位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和建设功能标准,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细化设计,要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要求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并在已通过审查的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合格章。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监理到位。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协助质量监督部门整治涉及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工程质量通病。  

  施工单位要明确质量安全目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加强竣工验收监督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按要求实行进场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强化原材料、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保证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严格控制水泥、钢材、砌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和对比抽检环节,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杜绝“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使用,确保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筑质量。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抓好施工安全源头控制工作。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通知》要求,要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作出相应处罚,直至吊销注册资格。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场。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督,加强监督检查。要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质量和安全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应责令停工。要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的监督抽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要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对发现问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通知》还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住房质量安全的投诉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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