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受损 损失费用该由谁来埋单
时间:2013/11/21 10:07:42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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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你好,我公司在回龙观做了一个防水墙项目,在去年5月份完工,但还没有验收。附近的工地上有一个项目也在施工,一辆汽车失去控制撞倒我方40米长的防水墙,据估算重修要花20多万,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吗?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呢?
律师答疑: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产品是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既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又是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
当建设单位把施工现场交给施工单位的时候,按照合同的约定,现场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等义务开始由施工方负责,一直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方后,该义务才算履行完毕。在此期间,施工单位负有保护好施工场地内所有财产(包括施工中的工程)的义务。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工程还没有验收,你单位应负看管义务,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害应由你单位负责。本案中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致损单位追讨赔偿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