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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4/21 9:14:42 来源: 点击次数:7922

苏: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年7月5日 08:31
各会长、秘书长: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准备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征求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意见。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于6月30日前反馈给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苏建质安〔2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修改稿 )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管,杜绝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

  “十二五”期间,全省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既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百姓关注的重点工程。工程的质量安全,与建筑材料质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推广使用新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确保“质量第一”的必然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备案管理工作
  
  (一)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需要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目录见附件一)。
  
  对纳入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相应认证证书;

  (四)有注册商标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抽样检验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且该报告出具时间未超过1年;

  (六)产品执行标准;

  (七)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单位办理备案的,经销单位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备案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备案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停止生产或者在本省停止销售以及备案资料有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位。
  
  (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材料中选用。直接采购尚未备案的建筑材料,由采购方依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未备案的产品应当清除出场,已用于工程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整改并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专项抽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

  (四)对备案的建筑材料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消其备案资格。

  1、在国家、省及本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废品或连续二次不合格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加强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材料:

  1、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幕墙及其辅料、附件;

  2、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3、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4、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5、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

  6、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7、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
  
  (二)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申请人需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验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且该报告出具时间未超过1年。  

  (三)对有防火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应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和燃烧性能抽样检测。

  四、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与干混砂浆质量管理

  (一)为保证工程质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特殊专业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障合理的运输距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确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

  (三)积极引导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按照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组织生产,推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干混砂浆质量。生产企业内部质量试验室应符合《预拌混凝土试验室认定标准》(附件二)要求,并通过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在预拌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混凝土验收记录,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制作混凝土试块。干混砂浆供需双方应当在干混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做好验收记录,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对进入工地的产品应对其主要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五、加强建筑幕墙与建筑门窗材料质量管理
  
  (一)建筑幕墙、门窗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2、制作安装单位对每批次建筑幕墙、门窗的切割、拼装、密封、检验进行记录;

  3、单体工程建筑幕墙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幕墙最大标高大于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区上方的,以及门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制作安装单位在上墙安装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性能检测。
  
  4、建筑幕墙、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竣工验收,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门窗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保修书。

  六、加强建筑钢结构材料质量管理

  (一)建筑钢结构构件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从事建筑钢结构构件制作、安装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安装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建筑钢结构构件的焊接施工人员应当取得焊工证书。

  (三)建筑钢结构构件制作、安装单位应当对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过程进行施工记录。

  (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连接用紧固件、焊接材料进行查验,对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抽样检测,并对工艺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

  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分类目录(第一批)

  第1类 水泥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第2类 建筑用钢材

  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砼用热轧光圆钢筋、普通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轧带肋钢筋、钢砼用钢筋焊接网

  第3类 建筑防水材料

  沥青、橡胶、合成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

  第4类 混凝土外加剂

  减水剂、泵送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速凝剂、引气剂、防冻剂、膨胀剂

  第5类 给、排水和供热用管材、管件

  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给水、排水和供热用塑料及复合材料管材管件、供热用热镀锌焊接钢管、热镀锌玛钢管件、给水用铜管及管件

  第6类 电线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第7类墙地面镶贴材料

  陶瓷内外墙砖、陶瓷地砖、陶瓷锦砖、玻璃马赛克、饰面砖

  第8类 门窗

  PVC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建筑幕墙、型材和中空玻璃

  第9类 内外墙涂料

  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建筑室内用腻子

  第10类 电器接插件及电线套管

  低压电器开关、低压电器插座、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

  第11类 低压照明配电箱

  开关箱、插座箱、计量箱、漏电保安箱、配电箱

  第12类 卫生洁具

  蹲便器、坐便器、小便器、洗面器、洗盆、浴盆

  第13类 各类保温材料(墙体、屋面、地面)及辅料
  
  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砂浆、各类保温板如EPS板、XPS板等、界面剂、抹面胶浆、网格布、电焊网

  第14类 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

  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砖、空心砖、隔墙板等

  第15类 太阳能热水器

  附件2:

  预拌混凝土试验室认定标准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编制预拌混凝土试验室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设立技术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以及质量检测工作程序、质量控制措施。
  
  二、质量检测人员
  
  1、试验室主任应具有上岗证书,3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检测人员应接受相关检测技术教育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二级企业不少于5名专职试验人员,三级企业不少于3名专职试验人员。
  
  三、检测能力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凝结时间、强度;
  
  2、砂常规检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
  
  3、石常规检
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
  4、混凝土检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
  
  5、掺合料检验: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
  
  6、外加剂检验: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四、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试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试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并能提供有效的检定量值溯源证明。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检测

项目

检验参数

及方法

执行标准

场地及环境

必备的主要

仪器设备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1)强度
2
)安定性(沸煮法或雷氏法)
3
)凝结时间
4
)细度
5
)比表面积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GB/T17671
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JC/T738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 1345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8074

不少于60m2,其中要求恒温的养护室、成型室、破型室面积不少于30m2

天平、水泥胶砂跳桌、水泥稠度测定仪、沸煮箱、雷氏夹测定仪、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干燥箱、水泥细度负压筛、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标准养护设备1套。

2、砂、石常规检验

1)颗粒级配
2
)含泥量、泥块含量
3
)压碎指标
4
)针片状含量
5
)表观密度
6
)堆积密度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

建筑用砂GB/T14684
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14685

不少于30m2

天平、台秤、容量瓶、容重桶、碎石针片状规准仪、碎石压碎指标测定仪、电热鼓风干燥箱,振筛机、砂石筛各一套。

3、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
)砂浆配合比设计
3
)砂浆基本性能
4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5
)混凝土力学性能
6
)混凝土抗渗性能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8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J/70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GB/T5008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

不少于60m2,其中要求恒温恒湿的标准养护室不少于10m2

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台、台秤、砂浆稠度仪、砼坍度筒、砼拌合物凝结时间测定仪、砼拌合物含气量测定仪、砼标准养护室、混凝土抗渗仪、压力试验机、砼试模、砂浆试模、抗渗试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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